安校, 这是我律师看了你的问题后的一些初步意见(括号内), 请参考.

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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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这里有一条根本的法律短语没有定义,那就是什么是“外国投资者”?
(境外公司、企业或自然人)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是不是“外国投资者”?(是)
“外国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必须是外国公民吗?
(不)

  第十一条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第十五条 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看看这两条,都有一个问题: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他自己不说,商务部怎么知道他是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设立或控制的?
(如果不披露,则属于违法行为,将来一经查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境外公司还要上市,则控股股东不披露其违反中国法律的情况,在上市地国家,构成证券欺诈,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一)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二)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三)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四)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什么时候开始有上限了?比如一个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的企业,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也是143万美元。看不明白?以后VC也都别玩了。
(这条规定可以反过来理解,即对于一定的投资规模,应达到注册资本的下限)

  第二十八条 本章所称的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也就是说,除了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非上市公司不得以股权并购国内企业。
(是的,此前的规定根本就不允许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这次修订已经进了一步。)

  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以下称“并购顾问”)。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什么样的中介机构?律师?会计师?投资顾问????
(无具体规定,基本条件是符合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第四十条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证监会的“无异意函”不已经取消了吗?怎么又回来了?
(是的,又回来了。)

  第四十二条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办理核准手续时,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三)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还要商业计划书,真好!写商业计划书也可以发财了。
(那咱们就一起发财去吧!)

  第四十三条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这个可不是商务部决定得了得!这是股价是股市决定的,不听商务部的。
(你可以不听,人家可以不批。)

  第四十八条 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融资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

  (一)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二)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三)并购境内企业。

—-上市融资收入应该直接投入企业,怎么还有商业贷款呢?
(如果融资所得高于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或协议确定的收购价,超出部分可以作为贷款调回)
而且也不需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啊?
(资产并购就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帐户保留,也可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后结汇。

—-利润、红利都是从境内公司出去的,然后再调回来。这里没有讲利润、红利如何出境,到是要求进境!
(出境没有问题,SAFE监管的重点是外汇调回。)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

  (1) 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2) 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3) 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4) 可以改善环境的。

—-最后还是留了一个口!好!大家都从这里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