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3日,美国加州北部的蒙特雷县高等法院发出了一张传票,其通知的主要被告除了一家美国大型金融服务公司,还包括张恩照本人,以及一家注册在开曼岛的香港公司。这起民事案件的起诉方为一家中国公司,公司的英文名称为Grace & Digit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下称G&D)。
他在声明中承认,G&D确实与FIS(即AIS)签署了合约,确定将协助其向中国建行销售有关银行软件系统,并获一定比例的佣金;G&D也确实提供了销售帮助。相应的临时服务合同(interim service contract)于2001年7月20日签署,FIS由此拿到334.494050万美元,并支付G&D28.9983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