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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真的?假的? 河南一农民8个月逃过路费368万 被判无期-[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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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真的?假的? 河南一农民8个月逃过路费368万 被判无期-[转贴]   
所跟贴 这个新闻实在是给力的 -- 野猫拍黄瓜 - (299 Byte) 2011-1-12 周三, 20:53 (859 reads)
和煦的阳光





头衔: 海归上士
声望: 讲师

加入时间: 2005/04/05
文章: 1163

海归分: 1855





文章标题: 看报道这个案子按诈骗,核心不是偷逃,而是伪造军队牌照偷逃费用。依据的是高院的司法解释 (650 reads)      时间: 2011-1-12 周三, 21:38   

作者:和煦的阳光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如果只是单纯的少交了费,应该并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9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三枚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十本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者:和煦的阳光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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