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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方舟子谈铊中毒:到白宫网站请愿属于丢人现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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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舟子谈铊中毒:到白宫网站请愿属于丢人现眼!   
所跟贴 方舟子谈铊中毒:到白宫网站请愿属于丢人现眼! -- 狼协 - (3966 Byte) 2013-5-08 周三, 08:52 (2964 reads)
月白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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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上校

头衔: 海归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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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7/11
文章: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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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转帖] 方舟子在朱令案中的构陷与逻辑混乱 (642 reads)      时间: 2013-5-08 周三, 10:14   

作者:月白风清海归主坛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方舟子在朱令案中的构陷与逻辑混乱


方 舟子是个争议极大的人,既有激烈的反对者,也有死忠的拥趸,因此,在我写这篇抨击方舟子的文章之前,必须先做一个表态与声明:我对方舟子本人没有任何成 见,既非其反对者所称的我是他的“得力干将”(此事源于倒韩事件。但事实上,我倒韩比他还早,证据是它先在我的一个质疑韩寒代笔的长微博中跟帖,后才与韩 寒接上火),也不是仇视方舟子的激烈反对者(我常常认同方舟子依据事实与逻辑的质疑方法,包括他质疑参与救灾的李承鹏)。

 无论你信不信,我对方舟子的赞誉或批评,均是就事论事。今天抨击他,不代表明天不会支持他;今天支持他,不代表明天不会反对他。因为我不“站队”。

  关于朱令案,方舟子的观点是:“我反对搞网络公审,没有证据而是靠传言和推测就指名道姓指控某人是凶手,这实际上是侵犯人权的,如果你愿意这么干,声称这种做法是恰当的,那么你也应该接受别人反过来这么搞你。”

  该案中,方舟子将网络指向某个犯罪嫌疑人的言论,定性为“没有证据而是靠传言和推测就指名道姓指控某人是凶手”的“侵犯人权”的“网络公审”;并认为这种言论是无事生非式的“搞你”。

方舟子认为,网上的指控言论依靠的只是“没有证据”的“传言”和推测。他的理由是:“网上关于此案的传言,都出自贝志诚之口”,“贝志诚文章里的说法有些是 捏造的,有受骗上当的感觉”。很清楚地看到方舟子的逻辑过程:“贝志诚文章里的说法有些是捏造的”→“贝志诚的说法都是捏造的”→“网上传言都出自贝志诚 之口”→“网上的言论是没有证据的指控”。好一个偷天换日!将贝志诚言论中可能存在或真实存在的某些不实信息,替换成贝志诚的言论全是谎言!以方舟子今日 之名,却玩这种低劣把戏,实在是有碍观瞻!

  事实上,即便贝志诚的言论全是谎言(当然不是,连方舟子本人也不敢明确断言,只敢使用 偷天换日的方式来构陷),也还有其他人的声音可以确定某些真实存在的事实依据:如警方的确以犯罪嫌疑人为由传唤过孙维(孙维自己的文章中有清楚的表述,不 仅被传唤过,还被警方要求在有犯罪嫌疑人字样的文书上签字。这也是导致孙维不断要求警方还其清白的缘由),清华大学的确因此事扣发过孙维的毕业证,朱令父 母确信案情“结果早已清楚”,有其他媒体人称此案案情清楚,只是没有公布、处理。等等,均非出自贝志诚之口。

  贝志诚的文章中的确有些是难以确信的现场感很强的传言,但作为一种全方位陈述,引述某些传闻,大可以理解。并不因此就可以否定他所提供的其他可以与多方相互印证的证据。如此,方舟子指控网上将嫌疑人指向孙维的言论是没有证据的“推测”,岂非睁眼说瞎话?

  孙 维的确只是嫌疑人,在没有被定罪之前,任何人都只是嫌疑人。但这并不表示,公共舆论不可指出嫌疑人身份。事实上,当案情可能与身份背景相关的时候,无论用 怎样的代称,其身份都昭然若揭。我也同样反对在未定罪之前将某嫌疑人直接称为罪犯,但依据事实与逻辑指出某人是嫌疑人的言论,是任何法治国家均不可能禁止 的言论自由权利。正如方舟子指控韩寒造假。

  言论自由的对象并不区分民事、刑事案件。如果一种言论有伤害,则无论对民事、刑事案件 的当事人,均有伤害。问题只在,在开放的言论空间,这种伤害并不实际存在。因为在言论自由状态,每种言论都将可能存在反面意见,且缺乏事实依据的指控得不 到多数支持——除非你否定公共理性,自认这个世界上只有自己聪明正确绝顶;而同时,即便偶有被冤者,也将很快得到有效的舆论补偿。

  方 舟子的混乱之处,还表现在,一边声称“反对搞网络公审”,一边亲自上阵搞网络公审。在该案中,方舟子谴责了“网络公审”之余,以“以其人之道反击其人之 身”的方式,不仅兴致勃勃不断转载贝志诚也是嫌疑人的指控文章,还在转载之时,加上自己“很值得一看”等幸灾落祸式的评语。倘若方舟子先生真的反对“网络 公审”,为何对此等类似于当时李剑芒针等人对方舟子家人开展的流氓式的反击的行为乐此不疲?

  我不否定方舟子等人将贝志诚列为嫌疑人的行为,也不反对这种观点,因为我必须尊重一种言论的自由权利——哪怕是错误的言论;并且,也看到其中的确有某些道理。但我不能像方舟子一样采用两种标准:反对“网络公审”A,支持“网络公审”B。

  作为一个知名科普、打假人士,应该尊重事实、尊重逻辑,采用同样的标准批评与质疑社会现象,不可堕落为玩弄文字游戏、采用双重标准的流氓无赖。

作者:月白风清海归主坛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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