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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宪政”是兜圈子否定发展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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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宪政”是兜圈子否定发展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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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宪政”是兜圈子否定发展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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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协
- (1249 Byte) 2013-7-26 周五,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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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c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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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中将
声望: 院士
性别:
加入时间: 2004/11/05
文章: 12941
海归分: 491638
标题:
俺吃饱了撑的,又去重温了祖国的三部宪法。嘻嘻,白纸黑字,照做了吗?以下是中华网的
(631 reads)
时间:
2013-7-31 周三, 01:28
作者:
ceo/cfo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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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简介(1978年制定)
www.XINHUANET.com
来源: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三部宪法。
第三部宪法的内容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国歌,共4章60条。
这部宪法在结构上与前两部(1954年、1975年制定)宪法相同。主要内容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增加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任务。强调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大力发展科学和教育事业。
序言部分回顾了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规定了“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第一章总纲部分,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特别规定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和管理各项经济、文化事业的原则和具体措施。第二章国家机构,规定得比1975年宪法完备和具体,恢复了检察机关,取消了其职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规定;恢复了审判公开和辩护制度。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大量补充,由1975年宪法的4条增加到16条。
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以至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例如,序言中仍然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错误提法,对“文化大革命”仍然采取肯定态度;在国家机构中,仍然保留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名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仍然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等。
第三部宪法修改情况
第三部宪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分别于1979年和1980年对该宪法进行了修改。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由于以上改变,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对宪法(1978年制定的第三部宪法)中涉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二章第三节的标题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二款修改为:“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三、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
增加如下一款作为第四款:“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原第四款作为第五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召集。”
原第五款作为第六款。
四、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所属机关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五、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三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且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发布决议和命令。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都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六、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款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产生、任期、职权和派出机构的设置等,应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
七、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八、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修正1978年《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决议》指出: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决定取消原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
│ 原宪法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
│ 第四十五条: │ 修改为: │
│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
│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 │
│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 │
│权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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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c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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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9 Byte) 2013-7-26 周五,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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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cfo
- (3134 Byte) 2013-7-31 周三,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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