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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问题]看完《千里走单骑》,反复思考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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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问题]看完《千里走单骑》,反复思考的一个问题   
所跟贴 [问题]看完《千里走单骑》,反复思考的一个问题 -- 海蓝 - (99 Byte) 2006-2-18 周六, 19:05 (1032 reads)
Remedy




头衔: 海归少校

头衔: 海归少校

性别: 性别:女
加入时间: 2006/02/10
文章: 84

海归分: 21252





文章标题: 监狱工作社会化初论 (311 reads)      时间: 2006-2-19 周日, 01:27   

作者:Remedy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冯卫国(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 河北保定 071000)文

一、监狱工作社会化的基本内涵



对于何谓监狱工作社会化,我国监狱理论与实务工作者提出了见仁见智的观点。笔者在借鉴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其内涵作如下表述:所谓监狱工作社会化,是指为了克服监狱固有的封闭性对罪犯再社会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效实现罪犯再社会化这一监狱工作主旨,而适度弱化监狱的封闭性,使监狱的各项工作面向社会适当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对监狱改造工作的参与,大力发展对罪犯的开放式处遇,努力营造接近于自由社会的改造环境,使罪犯尽可能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以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具体而言,监狱工作社会化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监狱工作主旨的社会化。是指监狱行刑活动应当以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为最高目标,监狱的全部工作,都应当围绕这个目标进行;应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作为衡量监狱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准。

(二)教育改造力量的社会化。是指监狱在罪犯改造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参与罪犯帮教,使改造罪犯的主体多元化,以取得最佳的改造效果。

(三)罪犯处遇模式的社会化。是指鉴于监狱的封闭环境会给罪犯打上“监狱化烙印”,削弱其社会适应能力,应尽可能采用各种开放式的处遇制度。如通过适用假释、监外执行等行刑制度,将不需要继续关押的罪犯转移到社区环境中服刑;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允许其离监探亲;建立开放式监狱,将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置于开放式监狱中服刑。

(四)管理改造手段的社会化。即在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中,尽可能创造条件,增加服刑罪犯同外部社会接触和交流的机会,以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需要。例如,为罪犯阅读书报、观看电视、收听广播等提供便利,以使其了解最新的社会动态;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去参观,使其直接了解、感受社会的发展变化;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加公益事业、体育比赛或其他活动,以打消他们的自卑感和与社会的对立情绪。

(五)监区环境建设的社会化。即通过科学的监狱建筑设计和监区环境的绿化、美化工程,以及模拟社会上的一些生活场景如开办狱内超市、图书租赁点等,缓解罪犯因狱内服刑而导致的与社会的疏离,并减少其心理上的抑郁沉闷之感,促进罪犯的心理健康,促使其安心改造。

(六)后勤保障工作的社会化。即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使社会上的有关行业和单位参与改造罪犯的后勤服务工作,同时将监狱原来承担的与改造罪犯无关的职能分离出去,以减轻监狱负担,纯化监狱职能,促进改造质量的提高。

二、监狱工作社会化在“三化”建设中的关系定位


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是一个有机整体,“三化”之间密切关联、不可分割。“三化”建设必须整体推进,不能厚此薄彼,人为割裂“三化”之间的内在联系,否则难以实现“三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监狱工作社会化同监狱工作法制化及科学化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如下:


(一)监狱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是监狱工作社会化的立论前提和基础:

首先,监狱工作社会化必须受法制的约束和保障。监狱是国家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改造罪犯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因此,依法治监、依法行刑是监狱活动的首要原则,监狱全部工作必须在法制的框架内运行。只有不断地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同时增强广大监狱工作者的法治观念,建立公正执法的保障机制,才能为推行监狱工作社会化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监狱工作社会化实践绝不能偏离法制的轨道,尤其是对罪犯的一些开放式处遇措施,如假释、监外执行、离监探亲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要坚决防止以“社会化”为名推行的司法腐败,保证监狱工作社会化实践的健康规范运作。

其次,监狱工作社会化必须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现代监狱工作已经不再是简单地看押和惩罚罪犯,而承担着改造罪犯的神圣使命。对罪犯的改造是一项极为艰巨和复杂的工作,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如法学、社会学、伦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只有不断提高监狱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深入研究和把握罪犯改造及监狱发展的内在规律,才能为监狱工作社会化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增强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监狱工作社会化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自然延伸和深层展开:


监狱工作社会化虽以监狱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为依托,但其本身又具有独立内涵,可以说,监狱工作社会化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和科学化自然延伸和深层展开。
法制是同人道和民主天然地连接在一起的。“刑事法治意味着以刑法限制国家刑罚权,包括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限制,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①”弘扬人道、尊重人性、保障人权,这已成为现代法制的基本精神,监狱工作社会化以罪犯重返社会为最高目标,这鲜明地体现着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另一方面,监狱工作社会化打破了监狱的完全封闭状态,通过社会力量对行刑过程的参与,有助于增强狱政事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助于监督和制约行刑权的规范运作,使罪犯的合法权利得以维护和实现,这是现代法律的民主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监狱工作社会化是监狱法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监狱工作社会化建立在对罪犯改造与监狱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基础上,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具体展开。监狱由绝对封闭走向适度开放,是人类对监狱功能的认识趋于理性的结果。监狱自诞生之日起,就成为一个封闭的场所,正如法国现代著名思想家福柯所言:“监狱的首要原则是隔离。使犯人与外部世界、与促成犯罪的一切事物、与促成犯罪的集团隔离开,使犯人彼此隔离。②”应当说,监狱作为监禁刑的物质载体,必然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这是其固有属性之一,不然就不能实现刑罚的惩戒功能。然而,现代监狱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秩序的同时,还担负着改造罪犯并使其重归社会的神圣使命,而在一个高度封闭的环境中是难以完成这一使命的。因此,推行监狱工作社会化成为监狱工作科学化的题中应有之意。

三、监狱工作社会化提出的实践背景


(一)监狱工作社会化是提高监狱改造效能的客观要求:


传统的监狱行刑模式是把罪犯带出正常社会而置于一个异常环境中,却期望他们在释放后能适应社会,这就使监狱行刑的手段与目标、过程与效果之间产生了深刻矛盾。而日益开放、变化迅速的当今社会,无疑加剧了这一矛盾。监狱工作社会化的提出,正是为了缓解困扰监狱工作的监狱行刑悖论问题。从有利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宗旨出发,打破监狱行刑的封闭性,提高监狱工作的社会化程度,这是加快我国刑事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必然举措。


(二)监狱工作社会化是科学发展观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思想对监狱工作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监狱工作以改造人为宗旨,而人的改造必须遵循科学规律,因此,监狱工作中必须强调以人为本的信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运用科学的理论、思维和方法,研究和把握监狱工作规律。

监狱工作社会化是在科学地认识罪犯、理性地研究监狱工作发展规律的基础提出来的,其着眼点是通过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这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贯彻与实践。

(三)监狱工作社会化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


二战后,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出台的一系列国际性法律文件中,均体现了监狱工作社会化的精神。
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直接规定了监狱制度的宗旨,即应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
1955年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了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该《规则》第60条第1款中规定:“监所制度应该设法减少狱中生活同自由生活的差别,以免降低囚犯的责任感或囚犯基于人的尊严所得到的尊敬”。一些国际组织将此称之为“适应社会的监狱生活”或“常态原则”。该《规则》第61条又规定,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因此,应该尽可能请求社会机构在恢复囚犯社会生活的工作方面,协助监所工作人员。

1980年,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召开了第6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此次大会通过的《制订囚犯社会改造措施》的决议中,针对如何增加囚犯与监外的社会接触,以减少监禁的不利影响,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建议。

从以上国际性法律文件可以看出,监狱工作社会化已经取得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地位。因此,只有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才能使我国监狱工作顺应时代潮流,并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轨。

(四)监狱工作社会化是缓解监狱拥挤问题的有效对策:


监狱拥挤是我国监狱系统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呈高发态势,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犯罪高峰期,为缓解社会治安形势,国家开展了持续不断的“严打”斗争,越来越多的罪犯被投入监狱,致使我国监狱押犯总量多年来一直处于攀升状态。监狱拥挤现象给监狱各方面工作都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恶化罪犯的物质生活条件,影响罪犯的身心健康,导致狱内违规行为增加,增加管教人员的工作负担和心理压力,最终影响到监狱秩序的稳定,造成改造质量的滑坡。

解决监狱拥挤问题,最简单的思路便是新建、扩建监狱,这是一种外延式发展的思路,但受国家财力所限,监狱规模不可能无限扩大,同时新建、扩建监狱耗费时日,难解燃眉之急。另一种就是内涵式发展的思路,即监狱工作社会化的推行,通过扩大适用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措施,适当缩短罪犯在监服刑期限,合理控制监狱人口规模。这是一种比较现实可行的思路。

(五)监狱工作社会化是降低监狱行刑成本的理性选择:


监狱的维持和运行是以巨额成本为支撑的。据估算,在我国,目前监狱犯人平均每人每年约需国家支付5千至1万元,高于一般下岗工人的年收入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使罪犯个体的平均行刑成本不断增加,加之在押罪犯数量的不断上升,使监狱行刑的总体成本处于攀升之中。尽管国家对监狱系统的财政拨款逐年增加,但各地监狱仍普遍感到财力吃紧。

除了人、财、物等物质性成本以外,监狱还存在非物质性成本,即伴随监狱行刑活动产生的各种负作用,如塑造监狱人格、削弱罪犯社会适应能力、滋长罪犯及其亲属同社会的对立情绪、导致狱内的交叉感染、引起罪犯家庭经济困难以及造成父母、子女无人供养,等等。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够发达,国家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财力,来完全满足监狱发展的需要。只有全面推行监狱工作社会化,才能使我国的监狱运行更加符合成本收益原则,使行刑效益更为充分地发挥。

四、进一步推进我国监狱工作社会化的几点思考


(一)更新观念,树立适应社会化行刑的现代行刑观:


1、树立人本的行刑观

我国监狱以改造人为宗旨,而改造人的逻辑前提就是把罪犯作为人、作为社会一员来对待;改造人的终极目的就是促进人的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的幸福。总之,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任何时候都应把人放在第一位,而不能把对罪犯的改造仅仅当成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这就是人本的行刑观。人本的行刑观要求监狱行刑中要体现人文关怀,必须把罪犯作为主体,必须注重人权保障;应当摈弃重刑观念和绝对工具主义的法律价值观,把刑事法律和包括监狱在内的刑事执法机构,当成实现社会正义的“天平”,而不仅仅是镇压犯罪的暴力机器。

2、树立开放的行刑观

传统的监狱行刑观封闭色彩浓厚,监狱不重视同社会的交流和互动,不注意自身形象的宣传,以至于外界对监狱工作缺乏了解,甚至存在种种误解和偏见。为此,要使公众积极参与对罪犯改造工作的支持,实现监狱工作社会化的目标,监狱机关必须加大对自身的宣传力度,同时要适度强化监狱工作的透明度,以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让全社会都能理解、支持乃至参与罪犯改造工作,以培育一个有利于监狱工作的外部环境。

3、树立效益的行刑观

监狱的运行成本是极为高昂的,因此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在保证罪犯改造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行刑成本。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凡是适用宽松处遇就能达到行刑目标的,就尽量采取宽松处遇措施;凡是借助于社会力量改造效果更好的,就尽量运用社会力量。

(二)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健全刑罚运作机制:

1、加快实现监、企、社分离


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我国监狱扮演着多种角色,承担着多种职能。监狱既办企业,又办社会,造成精力分散,不能专注于罪犯改造工作。因此,纯化监狱职能势在必行。必须明确,监狱是改造罪犯的场所,是国家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而不是“全能的小社会”。应把办子弟学校、物业管理之类的职能从监狱职能中剔除,同时实现监企分离,淡化监狱的经济职能,使监狱职能单一化。要按照司法部提出的“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方针,努力建设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权责明确、运行高效、制约有效的社会主义监狱新体制,通过体制创新来推动监狱工作社会化。

2、加紧监狱布局调整工作


我国传统的监狱布局存在远离城市、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等问题。为解决监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司法部于2002年初启动了全国性的监狱布局调整工程,并使之正式列入国家基础设施项目计划。随后,各省掀起监狱布局调整的热潮,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当前,有关监狱及其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支持、创造条件,继续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工作。根据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监狱布局调整要始终坚持有利于安全防范、有利于教育改造、有利于劳动改造、有利于生活保障、有利于监社分开的原则,力争到2010年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运行规范、保障有力的新的监狱分布格局。


3、继续推行狱务公开制度


狱务公开不仅是促进依法治监、提高干警执法水平,维护行刑公正的有效途径,而且是增进社会对监狱的了解,塑造监狱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举措。应当继续推行狱务公开制度,使其向规范化、纵深化方向发展,让大墙更透明,让执法更公正。

4、建立行刑状况反馈机制


为了使法院关注监狱行刑和罪犯改造问题,促进刑罚适用的科学性,可以借鉴西方某些国家的做法,建立监狱行刑状况的反馈机制,由监狱定期向法院通报有关的行刑工作情况及信息,如罪犯的改造情况、监狱押犯数量及监狱空余的床位数量,等等,以便法官及时获取行刑反馈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在刑事判决中进行适度的行刑调控。

(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教育改造力量社会化:


1、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罪犯帮教


目前,我国监狱系统警力不足、专业结构单一的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精通心理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等专业的人才奇缺。因此,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教育改造力量社会化应势在必行。实践证明,社会志愿者以“平民化”的形象参与帮教,比监狱干警更具有亲和力,有助于打消罪犯的对立情绪,更好地同罪犯进行交流并开导罪犯。同时,各类专业人士的介入,还可以弥补监狱干警专业背景单一的缺陷,提高改造的科学化程度。

各地监狱应采取各种鼓励措施,吸引社会各界力量,尤其是各类专业人士入监参加罪犯帮教工作。要健全帮教志愿者工作制度,将社会志愿者队伍作为改造罪犯的一支常规的、重要的辅助力量,积极创造条件,使他们在罪犯心理咨询、法律援助、技术教育、就业指导等诸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2、强化监狱的对外宣传和形象建设


树立监狱的良好形象是争取社会支持监狱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监狱应注重同媒体和社会的沟通,加强对外宣传,以消除公众对监狱的误解和偏见,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营造全社会都了解监狱、关注监狱、支持监狱的良好氛围。例如,组织罪犯参加社会公益事业,面向社会举办监狱工作成就展览,通过媒体报道监狱的改革进展、监狱干警的先进事迹,请作家深入监狱考察以创作监狱题材的文学作品,等等。

(四)提高管理改造手段的社会化:


1、注重对罪犯的刚性管理和柔性管理相结合


对罪犯的管理可分为刚性管理和柔性管理。所谓刚性管理,是指监狱人民警察依据监狱的性质、法律、政策和监规纪律对罪犯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的管束,迫使其认罪服管、遵规守纪,接受改造。所谓柔性管理,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研究罪犯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基础上,运用党的方针、政策和正确的方式方法,采用非强制手段,促使罪犯心目中产生一种潜在的说服力,从而把党的方针、政策和监狱的要求,变成罪犯的自觉改造行动。

刚性管理和柔性管理是两种并行不悖的对罪犯的管理改造方法,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但长期以来,我国监狱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刚性管理、轻柔性管理的倾向,监狱干警更多地依靠命令和强制手段管理罪犯,而忽视了对罪犯的心理和情绪障碍的引导和疏通。这影响到改造工作的深度和改造的效果。实践证明,过度严格和刻板的管理,高度的命令式说教模式,容易导致罪犯丧失独立思维、行动机械,或者使罪犯产生阳奉阴违的虚伪人格,这不利于罪犯健全人格的培养。因此,必须把握刚性管理的尺度,同时强化对罪犯的柔性管理,如发展心灵感化、心理矫治、美感教育以及丰富监区文化等,使罪犯管理方式由以刚性为主转向刚柔并济,以实现良好的改造效果。

2、注重监狱干警的权力威信和人格威信相结合


权力威信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监狱干警的职务威信,这种威信是通过罪犯对国家强制力的惧服心理而起作用的;而人格威信是基于干警的人格魅力和业务素质产生的,它是罪犯从内心深处产生的一种对干警的敬佩、尊重的情感。这两种威信对于改造罪犯都是必不可少的。然而,人格威信远比权力威信更难树立,因为只要获得权力资源,任何人都可以树立权力威信;而要树立起人格威信,还必须有人格魅力,对监狱干警而言,这种人格魅力包括高尚的道德情操、高度的敬业精神、公正无私的品行、良好的情感沟通能力,等等。

我国监狱工作实践中,有一些干警过度依赖权力威信来管理罪犯,而不注重人格威信的建立。例如,有些干警认为自己是代表政府的,有权就有理,容不得罪犯有不同意见,哪怕是合理的意见;对于出了问题的罪犯,不是心平气和地针对问题对罪犯进行启发、诱导,而是凭借其掌握的权力,对罪犯进行粗暴的训斥。这些做法不仅起不到改造效果,反而徒增罪犯的怨恨与抵触心理,与改造目标背道而驰。应当指出,权力威信虽然不可缺少,但其影响力有限,权力可以让人服从,但如果只依靠权力的影响力的话,只会让人屈服,而不会让人信服。要真正打动犯人的内心世界,真正改变罪犯的心灵,必须依靠干警的人格威信。因此,对于广大监狱干警来说,亟待树立和提高其人格威信,以人格的力量来改造人。

作者:Remedy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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