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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来无事,再说说贺贝争女一案,纯属我个人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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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激动啊!大家得follow rules, 对吧? -- 无痕 - (157 Byte) 2004-5-24 周一, 00:01 (350 reads) |
costco


头衔: 海归准将 声望: 学员
加入时间: 2004/03/27 文章: 743
海归分: 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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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stco 在 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law is law", 但是对law所基于的事实的认定是经常是主观的, 另外law有很多地方是漠糊的, 而法官对law的引用和解释是主观的. 对贺梅案的判决就有点ABUSE LAW的情况, 不要太迷信美国law. 美国打连IRAQ连证据都是莫须有的, 不是LAW的问题,是人的问题.
支持黑二的观点, 贺绍强的问题基本与本案无关, 再说妻子罗秦是无辜的, 为什么不能养贺梅.
法官找不到贺家遗弃或虐待贺梅的有力证据才写了那么啰琐的判决书, 其主要理由一是贺梅在贝家生活要好(以后穷人不能养孩子了),二是好象贺家四个月没付赡养费和不探望贺梅(四个月赡养费才多少钱? 大概跟杨白老欠黄世人的差不多). 多长不探望认为遗弃是法官对贺家的主观认定, 再说大多数时间贺家不是不探望,是贝家和法庭不让探望.
令外, 贺家签了一个合约, 三个月不领回贺梅等与放弃抚养权. 这个也不是什么死穴, 只要法官认定贺家不明白合约,按放弃并非本意, 或合约不公平, 案子就了解了. 问提是法官有意忽略贺家的证据和论据, 是主观上有问题.
(放弃抚养权, 等于不能做父母, 等于永不相见, 等于不能再申请抚养权, 你认为贺家当初真搞的清楚那个贝家律师起草的英文合约吗? 以贝家的为人, 你认为贝家真的会解释清楚吗?有谁会非要别人四个月后非常想要回的亲生女儿,自己有不是没小孩).
还有一个有趣的理由是法官认为贺家争取贺梅是为了其在美的居留权, 而非真的要争取贺梅. 这个观点本身又是主观的. 一是贺家表示过若能争取到贺梅, 宁愿全家人返国. 二是法官若要真想排除这个因素, 是不是可以在判决上以此为先决条件. 三是贺家还有另外二个小孩子为什么非要这一个来得到居留权.
总之, 法官的判决理由非常牵强, 有故意偏向贝家之嫌. 特别是法官对亲生父母抚养对孩子身心健康更为有利这一基本常识置之不理, 是令人不能接受的.
(本文凭印象写成, 个别地方与报到可能有出入, 欢迎拍砖)
作者:costco 在 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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